上方動畫
::: * *
*
*
*
:::* 目前位置 : 首頁 > 收容對象 > 收容對象 新增網頁1
>>> * 收容對象 * 收養兒童登記表
 
  收容對象
 
  收容對象  
 

依據內政部訂頒「內政部兒童之家辦理收容業務實施要點」規定,兒童之家以收容初生至未滿十二歲者為原則。但有協助升學之必要及其他特殊情形者,得經兒童之家家務會議通過收容之;本家之收容 對象如下:             
 
(一)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、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情事者。   
(二)父母雙亡者。
(三)父母雙方或負教養責任之單親有下列情事之一者:
   1、年滿六十歲者。
   2、患有慢性精神病者。
   3、罹患重病須長期治療者。
   4、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者。
   5、經刑事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。
   6、失蹤者。
(四)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列冊之低收入戶,無法照顧教養其子女者。
(五)經法院協商裁定轉介收容教養之兒童、少年。
   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情事者或負教養責任之單親,因工作而無法照顧教
           養其子女者,兒童之家得依其申請視實際情形予以收容。 

但兒童有下列疾病之一者,兒童之家得不予收容:
(一)顯有感染他人之虞之傳染病。
(二)須長期治療或照護之疾病。
(三)中度、重度或極重度身心障礙。
(四)性病。 
 

 
  收容程序  
 

(一)提出申請:凡欲將兒童送由本家收容者,可由兒童家長(監護人)逕向縣市社政機關提出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申請;本家於接獲社政單位轉介申請後,將視個案狀況派遣社工員或請縣市社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工員前往訪視,凡符合本家收容條件者,即通知辦理入家手續。

(二)辦理手續:經核准入家之兒童,須由其家長(監護人)填具入家保證書,並辦妥轉學證明書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學齡前兒童免)、健保IC卡及公立醫院健康檢查證明(梅毒血清、A、B、C型肝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炎、桿菌性痢疾、阿米巴痢疾為必要檢查項目)等相關事宜

(三)入家安置:手續完備後,由本家衛生保健課為兒童作一般性之健康檢查,並由保育課依兒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童性別、年齡及特殊情況等分配至合適之家庭,開始其院內生活。

 

 

 

瀏覽人數:3518158

隱私權保護政策

資訊安全宣告政策

信箱處理程序

最後更新日期:2011/11/21

本站最佳瀏覽模式為 IE5.0以上,解析度1024x768
40345 台中市西區大明街27號 No.27, Daming St., West Dist., Taichung City 403, Taiwan (R.O.C.)
TEL:04/2222-2294 服務時間:週一至週五 上午08~30~12:00 下午13:30~17:30

通過A+優先等級無障礙網頁檢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