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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內政部訂頒「內政部兒童之家辦理收容業務實施要點」規定,兒童之家以收容初生至未滿十二歲者為原則。但有協助升學之必要及其他特殊情形者,得經兒童之家家務會議通過收容之;本家之收容
對象如下:
(一)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、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情事者。
(二)父母雙亡者。
(三)父母雙方或負教養責任之單親有下列情事之一者:
1、年滿六十歲者。
2、患有慢性精神病者。
3、罹患重病須長期治療者。
4、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者。
5、經刑事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。
6、失蹤者。
(四)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列冊之低收入戶,無法照顧教養其子女者。
(五)經法院協商裁定轉介收容教養之兒童、少年。
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情事者或負教養責任之單親,因工作而無法照顧教
養其子女者,兒童之家得依其申請視實際情形予以收容。
但兒童有下列疾病之一者,兒童之家得不予收容:
(一)顯有感染他人之虞之傳染病。
(二)須長期治療或照護之疾病。
(三)中度、重度或極重度身心障礙。
(四)性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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