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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場地外借須知
 

一、

為維護並發揮本家各項場地(含會議室、各類教室、禮堂、康樂室等)功能,特訂定本須知。

 

二、

借用本家各場地之對象,以左列為限:

(一)

內政部、兒童局暨其所屬各社政機構因公務需要者。

(二)

兒童福利服務之相關機構及慈善、公益社會團體。

(三)

其他經本家主任核准有案者。

 

三、

凡需借用本家相關場地之單位,應於一週前以公文書或電話等方式向本家秘書室辦理登記申請,奉主任核准後方可使用。如因故需取消時,請於一日前通知本家(如不通知,三個月內不再借用)。

 

四、

同一時間有二個單位以上申請借用時,以先登記者優先;遇本家重要活動臨時需使用時,本家即行通知已辦登記借用單位變更日期。

 

五、

本家出借之場地,借用單位應依該場地所限用之用途使用,不得作為其他用途,並應遵守有關法令及使用規定。

 

六、

使用時間為上午八時至十二時,下午一時卅分至五時卅分,星期例假日及夜間除有特殊情形,經奉主任特准使用外,原則上不提供外界借用。

 

七、

會場佈置等事項應由借用單位自行處理,必要時得商請本家事務單位協助辦理。

 

八、

出席人員車輛之停放,由借用單位自行安排。如需停放本家車位,請另向本家相關單位洽借安排。

 

九、

本家得向借用單位酌收清潔維護等費用,收費標準如左:

(一)

本須知第二條第一款借用單位,原則上免收清潔維護費。

(二)

第二、三款所列借用單位,除特殊情形經主任核示外,酌收清潔維護費,禮堂每半天收費二千元,其他場地每半天收費一千元。(得視物價狀況,報經上級核可後予以調整。)前項費用請於借用當天起一週內繳交本家承辦人員;所收費用,全部繳庫。

 

十、

其他注意事項:

(一)

為維護室內空氣品質,本家各場地一律禁止吸煙。

(二)

除經同意使用電源(錄音)外,不得任意加裝電器;茶水亦以使用單位自辦為原則。

(三)

因本家人力有限,使用後請將場地回復原狀,並將垃圾打包集中以利清理。

(四)

會場佈置不得使用雙面膠帶,以免破壞牆面;會後應負責拆除復原。

(五)

會場水電或音響設備,如有故障或需調整,應通知本家檢修,借用單位不得自行處理。

(六)

對於公務設備,須加愛護,保持整潔,倘有毀損設備情事,借用單位應負責賠償。

 

十一、

本須知奉 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,其未規定事項,得以口頭協調之。

 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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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後更新日期:2011/11/2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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