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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|
為維護並發揮本家各項場地(含會議室、各類教室、禮堂、康樂室等)功能,特訂定本須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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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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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用本家各場地之對象,以左列為限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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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 |
內政部、兒童局暨其所屬各社政機構因公務需要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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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 |
兒童福利服務之相關機構及慈善、公益社會團體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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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 |
其他經本家主任核准有案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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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 |
凡需借用本家相關場地之單位,應於一週前以公文書或電話等方式向本家秘書室辦理登記申請,奉主任核准後方可使用。如因故需取消時,請於一日前通知本家(如不通知,三個月內不再借用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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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 |
同一時間有二個單位以上申請借用時,以先登記者優先;遇本家重要活動臨時需使用時,本家即行通知已辦登記借用單位變更日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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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 |
本家出借之場地,借用單位應依該場地所限用之用途使用,不得作為其他用途,並應遵守有關法令及使用規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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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 |
使用時間為上午八時至十二時,下午一時卅分至五時卅分,星期例假日及夜間除有特殊情形,經奉主任特准使用外,原則上不提供外界借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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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、 |
會場佈置等事項應由借用單位自行處理,必要時得商請本家事務單位協助辦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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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、 |
出席人員車輛之停放,由借用單位自行安排。如需停放本家車位,請另向本家相關單位洽借安排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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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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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家得向借用單位酌收清潔維護等費用,收費標準如左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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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 |
本須知第二條第一款借用單位,原則上免收清潔維護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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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 |
第二、三款所列借用單位,除特殊情形經主任核示外,酌收清潔維護費,禮堂每半天收費二千元,其他場地每半天收費一千元。(得視物價狀況,報經上級核可後予以調整。)前項費用請於借用當天起一週內繳交本家承辦人員;所收費用,全部繳庫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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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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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注意事項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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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 |
為維護室內空氣品質,本家各場地一律禁止吸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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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 |
除經同意使用電源(錄音)外,不得任意加裝電器;茶水亦以使用單位自辦為原則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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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 |
因本家人力有限,使用後請將場地回復原狀,並將垃圾打包集中以利清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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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 |
會場佈置不得使用雙面膠帶,以免破壞牆面;會後應負責拆除復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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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 |
會場水電或音響設備,如有故障或需調整,應通知本家檢修,借用單位不得自行處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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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 |
對於公務設備,須加愛護,保持整潔,倘有毀損設備情事,借用單位應負責賠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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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一、 |
本須知奉 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,其未規定事項,得以口頭協調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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